来源:嘉兴日报-嘉兴在线
明明没丢手机,没扫二维码,银行卡也牢牢地抓在自己手中,可一觉醒来,银行卡里的4万元却不翼而飞,海宁郭先生就遇到了这么怪异的事,遂找银行理论,银行却认为责任不在自己。这究竟怎么回事?
记者了解到,郭先生曾在某银行办了一张储蓄卡。早在2017年12月的一天,郭先生发现自己的银行卡分6次被盗取了共计4万元,于是赶紧向派出所报案,并于同日去银行查询取款情况,之后注销了银行卡。
经调查发现,郭先生的银行卡是在福建某银行的自动取款机上被伪卡所盗刷。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郭先生将银行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银行赔偿自己的4万元损失。
银行辩称,银行卡密码是取款的必要条件,而银行卡密码只有持卡本人知晓,银行对于持卡人的密码也是不知情的,因此银行卡被盗刷是郭先生未妥善保存密码所致。
海宁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间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卡密码的泄露除可能系持卡人个人用卡不当以外,尚有其他泄露可能。被告银行主张持卡人郭先生未妥善保管而泄露密码,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因此,原告郭先生基于合同法律关系请求被告支付被盗刷存款,应予以支持。最终,海宁法院判决某银行支付郭先生存款损失4万元。
法官表示,2021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明确: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借记卡持卡人基于借记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银行支付被盗刷存款本息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也就是说,如果遭遇了盗刷,持卡人可以向发卡行索赔损失,银行需支付借记卡被盗刷的存款本息。
【延伸阅读】
根据《规定》第四条:“持卡人主张争议交易为伪卡盗刷或者网络盗刷交易的,可以提供生效法律文书、银行卡交易时真卡所在地、交易行为地、账户交易明细、交易通知、报警记录、挂失记录等证据材料进行证明。”如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主张争议交易为持卡人本人交易或者其授权交易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此外,根据规定,持卡人对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具有过错的,发卡行主张持卡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图片由海宁法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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