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
一座座高楼拔地而起,
由于楼层的高大、密集的特点,
采光问题成为房产行业关注的焦点,
那么在法律中,
当采光权受到侵犯时,
我们究竟该如何维权呢?
法院审理
本案中,原告以被告的建设行为侵害其居住房屋的采光权而主张高层挡光损失。被告作出的《建设项目日照影响经济补偿标准和奖励办法》并不是对所有受到项目建设影响住户的补偿承诺,结合后期的《公示》内容可以确认,该补偿是针对受项目建设影响且日照要求不满足国家标准的住户,
故原告是否应当根据上述办法进行赔偿,应以原告房屋在项目建成后是否符合国家日照标准为依据。
南京某设计研究院就此作了一份日照分析报告,报告查明,高层建筑建成后,原告的房屋南侧两间卧室在建设前大寒日的日照时长为2-7小时,在建设后大寒日的日照时长为1-5小时,而根据2017年7月1日施行的《住宅设计标准》规定,每套住宅应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
而南京地区日照时数应满足大寒日不少于2小时的标准,原告房屋在项目建成后均有2个居住空间日照时数满足2小时,满足规范要求。
综上,原告针对日照分析报告提出的异议,理由均不成立。南京某设计院作出的日照分析报告,是专业机构根据专业规范针对专门问题作出的专业分析报告,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采纳。
根据日照分析报告,被告的建设项目虽然对两原告居住的房屋产生日照影响,但房屋在项目建成后仍符合国家规定的日照标准。因此,被告的项目建设行为对原告居住房屋的影响未超过社会一般人的容忍限度,原告要求赔偿高层挡光损失44万余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乐乐普法
相邻关系中的容忍义务,是指对于来自邻地的对所有权的妨害,如果该干涉是轻微的或为当地通行的,则所有权人不得就该妨害提起诉讼。如社区广场舞,对社区住户的噪声影响,如果是轻微的,或者是当地通行的,则该社区的住户就对于该噪音影响负于容忍义务;相反,如果该噪声影响超过了一定的合理限度,严重影响该社区的住户的正常生活,则超过了一般容忍义务的范围,住户可以正常向相关人员提起诉讼。
判断容忍义务的界限,应采用“一般人的容忍限度”。该界限是指,对相邻权的妨害,在一般人看来都无法忍受,则构成对相邻权的侵权。而具体到案件中,则要根据相邻不动产的地域性、妨害的程度、土地利用的前后关系、损害避免的可能性、加害行为的形态以及加害不动产行为有无公共性等作为判断依据。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288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民法典》第293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乐乐有话说
采光权是不动产相邻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权利人在享受不动产相邻权带来的便利时,同时也要承担合理的容忍义务。
只有不动产的相邻权人之间团结互助,才有可能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构建和谐社区、和谐社会!
采光权的保护受到一般容忍义务的限制!
撰稿:刘 颖
审核:陈睿卿
编辑:王鑫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