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管局明确化妆品配方香精原料申报要求
食品药品监管局明确化妆品配方香精原料申报要求 更新时间:2010-7-8 0:01:32 为加强化妆品配方中香精原料申报管理工作,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申报有关问题发出通知。 通知明确,在申报化妆品配方时,如配方中使用了香精原料,应当申报香精在配方中的用量,不须申报香精中具体香料组分的种类和含量,原料名称以“香精”命名。如同时申报香精及香精中香料组分的种类和含量时,则须提交香精原料生产厂商出具的关于该香精所含全部香料组分种类及含量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为外文的,应译成中文,并对中文译文进行公证。 关于化妆品配方中香精原料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食药监许[2010]2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的附件《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要求》第十四条要求,复配原料必须以复配形式申报,并应标明各组分在其中的含量。考虑到香精的特点,现就化妆品配方中香精原料申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在申报化妆品配方时,如配方中使用了香精原料,应当申报香精在配方中的用量,不须申报香精中具体香料组分的种类和含量,原料名称以“香精”命名。如同时申报香精及香精中香料组分的种类和含量时,则须提交香精原料生产厂商出具的关于该香精所含全部香料组分种类及含量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为外文的,应译成中文,并对中文译文进行公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七月二日声明:本频道资讯内容系转引自合作媒体及合作机构,不代表自身观点与立场,建议投资者对此资讯谨慎判断,据此入市,风险自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