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维修期间出事故
保险公司能不能向挂靠公司追偿?
货车维修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究竟能不能向出事车辆挂靠的公司进行追偿?汝南县检察院经过细致调查、抽丝剥茧、厘清案件事实,依法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2022年7月,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来到汝南县检察院,就一起民事案件的生效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该公司称,车是挂靠在我公司名下,但肇事司机不是。法院判令其与张某(肇事司机)、柳某(张某雇主)连带赔偿保险公司11万元不合理。
事实究竟如何?法院是否存在适用法律错误?
承办检察官通过调阅卷宗了解到,2018年9月,张某驾驶该运输公司所有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从汝南县南环城路红绿灯路口东100米处修理厂由南向北行驶时,与驾驶两轮电动车的过路人相撞,导致其死亡。因张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系无证驾驶,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张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汝南县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0万元(包含交强险11万元,商业险49万元)。
该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义务之后,于2021年6月23日以追偿权纠纷为由向县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张某、柳某、出事货车挂靠的运输公司向其偿还垫付款11万元,并支付利息。
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某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原告已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受害人予以赔偿,有权向侵权人追偿;张某受雇于柳某,因张某系重大过失致人死亡,柳某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柳某与该运输公司存在挂靠关系,该事故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公司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应予支持。
2021年8月16日,县法院遂判令张某、柳某、运输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中国人寿郑州支公司11万元。运输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中级法院申请再审。中院以其申请再审的理由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足,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遂裁定驳回。
2022年7月25日,受理该案后,承办检察官围绕本案争议焦点“事故原因及柳某与运输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挂靠关系”展开调查。通过调阅原审案卷、询问当事人,对所有证据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后,检察官发现,一方面,事故车辆虽然挂靠在该运输公司名下,但当时事故车辆仍在柳某经营的汽修厂维修,柳某和张某试车时发生交通事故,非运营人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期间;另一方面,在相关民事案件卷宗材料中,未有证据证明运输公司与柳某之间存在挂靠关系。
为进一步捋清案件事实,检察机关询问当事人柳某、张某,得知柳某仅系汽修厂老板,与运输公司之间不存在挂靠关系,一审时,运输公司未到庭,未就此提出答辩意见。综合上述情况,承办检察官认为,原审法院以柳某与某公司存在挂靠关系作为案件基本事实作出判决,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后经检察机关公开听证,听取多方意见,2022年10月24日,汝南县检察院向县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同年12月8日,汝南县法院裁定再审此案。2023年4月20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放弃向运输公司追偿,由张某和柳某承担最终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