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部地方性政府采购法规生效广东解决价高质差

首部地方性政府采购法规生效 广东解决价高质差首部地方性政府采购法规生效 广东解决价高质差 更新时间:2010-3-2 0:10:26...

首部地方性政府采购法规生效 广东解决价高质差

首部地方性政府采购法规生效 广东解决价高质差 更新时间:2010-3-2 0:10:26   南方日报讯 从今日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正式实施。这标志着全国首部地方性政府采购法规的诞生。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于2003年1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强化了我省财政购买性支出行为,资金节约效果明显。但政府采购工作中也客观存在的一些问题亟须通过地方立法进行规范。为此,我省从2005年开始,启动了《实施办法》的立法工作,2008年、2009年连续两年均列入了省人大立法计划的新制定项目,并于去年7月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有关负责人介绍,新制定的《实施办法》对上位法规定的一些措施进行了补充细化,对上位法授权地方立法规定的事项作出明确规定,在完善采购程序,创新采购形式,强化监督管理机制方面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是一部立足实践、着眼发展、突出广东特色的地方性法规。

《实施办法》着力解决了政府采购过程中普遍反映的效率低、价格高、质量差的问题。《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采用电子平台实施采购的程序和要求,简化了采购环节、减少了重复劳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节省采购时间,提高采购效率的目的;通过提高政府采购的计划性,发挥政府采购的规模效应、加强价格监测,保证协议供货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等制度的设置,以推动解决价格高的难题;此外,为提高政府采购商品质量和售后服务,《实施办法》在强化政府采购当事人的义务和责任,加强采购合同的履行、完善考核机制等方面作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

《实施办法》的另一大特点是,突显了对环境保护与自主创新等方面的支持,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保护环境,鼓励节能减排,支持自主创新,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

此外,《实施办法》还注重提高政府采购工作透明度,进一步创新了信息公开制度,增加规定如下制度:一是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和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名单,并公开评审记录等相关资料;二是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查询评标、谈判和询价等程序的有关资料;三是增加规定了供应商的质疑、复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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